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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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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共数据开放网2023-12-04 更新2024-03-04 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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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data.sd.gov.cn/portal/catalog/e165d4df30344c6ea999f3bc830a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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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出自部门权力清单。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4月鲁国土资发[2008]70号)第七条:“治理方案的审查按照采矿许可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发证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和所在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审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批准、备案;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的由相应发证机关组织审查、批准、备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通过后,及时公示
提供机构: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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