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经营性停车场基础信息
收藏开放广东2025-11-11 更新2025-11-22 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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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商事登记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备案手续:(一)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二)停车位类型、数量、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报送资料规范、齐全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停车场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报送资料不规范、不齐全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停车场经营者需要补正的材料。
提供机构:
广州市
创建时间:
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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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挑战
背景概述
该数据集提供了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经营性停车场的基础信息。其内容聚焦于该区域内以经营为目的的停车场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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