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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数据集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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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2024-03-01 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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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行使内容(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市水务局审批:(1)所有市管用水户,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单位(含企业)、驻京部队、市直机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宾馆饭店、医院等建设项目;(2)城六区内年用水量超过10万吨(含)或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二)其他项目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包括:(1)区管用水户的建设项目;(2)城六区内年用水量10万吨(含)以内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建设项目;1、新办凿井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市水务局审批: (1)新建机井取水的; (2)更新基岩井取水的;(3)更新第四系井,年取水5万立方米(含5万立方米)以上的;有下列情形的,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更新第四系井,年取水5万立方米以下的备注:更新井指取水量不突破原有指标、取水层位不发生变化,位于原井附近的井。 2、2000年8月24日以后开凿且未办理凿井许可的机井,应补办凿井许可。市节水中心管理的自备井取水单位,向市水务局提出凿井许可证补办申请,由市水务局进行审批。其他地下水取水单位,应向所在区水务局提出凿井许可证补办申请,由区水务局进行审批。北京市水务局负责涉及市属河湖项目,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所属河湖项目。(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市水务局审批: (1)所有市管用水户,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单位(含企业)、驻京部队、市直机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宾馆饭店、医院等建设项目以及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临时用水; (2)城六区内年用水量超过10万吨(含)或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其他项目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包括: (1)区管用水户的建设项目以及区管户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临时用水; (2)城六区内年用水量10万吨(含)以内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建设项目;
提供机构:
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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