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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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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社会科学数据平台2017-06-27 更新2025-12-27 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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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苏州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市区和县级市或从本市县级市迁往市区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的准予迁入。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在本市市区或县级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
提供机构:
户籍制度研究论文
创建时间: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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