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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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5 條辦理「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並依同法第23條第1項第9、10、11款、第52條、第56條第1項及第62條第1項規定為服務對象。 2.截至113年9月全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一覽表。
提供机构: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1.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5 條辦理「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並依同法第23條第1項第9、10、11款、第52條、第56條第1項及第62條第1項規定為服務對象。 2.截至113年9月全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