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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寵物登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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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政府资料开放平台2025-12-02 更新2024-03-07 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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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data.gov.tw/dataset/2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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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一、動物保護法第19條及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飼主應於犬隻出生日起四個月之內,檢具下列文件,攜帶犬隻至各寵物登記站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 (一)飼主身份證明文件 (二)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文件 二、犬隻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者,均應依法定期限至各寵物登記站辦理相關登記。 三、犬隻未依以上規定辦理寵物登記者,依動物保護法第31條規定可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四、有關規定及收費請參考動物保護法、寵物登記管理辦理及桃園市政府公告。
提供机构: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搜集汇总
数据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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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挑战
背景概述
该数据集概述了桃园市宠物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依据动物保护法及宠物登记管理办法,要求饲主在规定期限内为犬只办理登记并植入芯片,否则将面临罚款。具体规定和收费标准可参考相关法律和市政府公告。
以上内容由遇见数据集搜集并总结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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