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见数据集

市文物局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数据集 (41)

收藏
官方服务:

资源简介:

行使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提供机构:
市文物局
二维码
社区交流群
二维码
科研交流群
商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