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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物局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数据集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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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2024-03-01 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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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服务:
资源简介:
行使内容《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经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列入年度计划的文物保护项目,除国家文物局另有要求外,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职责要求,其余项目技术方案委托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技术方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国家文物局不再指定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技术方案批复同意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须将修改完善后的技术方案和项目预算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报网审平台报国家文物局备案,作为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依据。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技术方案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通过网报网审平台开展审批。 突发抢险性和不涉及资金申请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管理机构可按照《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方案,通过网报网审平台随时报国家文物局审批。《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工程。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除保养维护工程以外,其他文物保护工程必须按以下规定履行立项报批程序:(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对工程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可行性进行科学评估后,向国家文物局申报立项; 第六条第一款: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国家文物局委托负责工程方案的审查与批准工作。 第十四条第二款:安防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第一款,抗震、防洪、消防、避雷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经国家文物局批复,按属地进行管理。市文物局负责审批全国重点文保单位保护项目技术方案,批复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市文物局须持技术方案和项目预算经网报网审平台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市文物局通过网报网审平台开展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技术方案审批。
提供机构:
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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