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信息
收藏山东公共数据开放网2025-06-27 更新2024-03-04 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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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08年10月修订,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提供机构:
菏泽市鄄城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