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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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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共数据开放网2025-06-27 更新2024-03-04 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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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data.sd.gov.cn/portal/catalog/a7b85e20416941738f50361590e1f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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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施行)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提供机构:
菏泽市东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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