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船權利歸屬與國際合作-以荷蘭為例(110-111年)
收藏台湾省政府资料开放平台2025-11-13 更新2025-11-01 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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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於2001年通過《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以下簡稱UCH公約),2009年1月2日正式生效,其主要內容含括水下文化遺產之定義、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以下簡稱海洋法公約或UNCLOS)、撈救法及發現物法之關係、締約國於各海域區之權利及義務、內國法措施、國際合作與資訊共享等相關規定。 雖教科文組織在其水下文化遺產官方網站上特別強調公約不涉及各國主權權利之改變、不規範水下文化遺產所有權屬,而以合作為其基本精神(UNESCO)。惟水下文化遺產因所處海域位置或來源國所有權屬,所涉管轄權屬較陸域文化遺產複雜,例如於我國管轄海域埋沉有外國沉船、裝載物或於外國管轄海域發現有我國沉船、裝載物,或是於爭議海域發現我國籍或他國籍之沉船、裝載物等,均須釐清其管轄權屬或其他相關權利。我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章及〈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亦分別訂有「權利歸屬及國
提供机构:
國家海洋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