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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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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共数据开放网2025-12-17 更新2024-03-04 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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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定额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按规定期限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6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2008年11月修正)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提供机构:
淄博市周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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