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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解釋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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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政府资料开放平台2025-06-13 更新2024-03-07 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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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請求退還之礦業權費應加計利息部分,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判字第1661 號判決見解,在公法上,並無金錢債務應由債務人加計利息之一般法律原則存在,因此必須法律有明文規定,始應加計利息。
提供机构: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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