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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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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科学数据中心2002-05-11 更新2024-03-06 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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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档为《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于1996年8月14日由海关总署公布。为了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1997年底以前,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

创建时间:
200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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