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物局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数据集 (23)
收藏北京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2024-03-01 收录
下载链接:
http://data.beijing.gov.cn/zyml/ajg/swwj/3ce6830312b74f6383738556f2dd85a8.htm
下载链接
链接失效反馈官方服务:
资源简介:
行使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提供机构:
市文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