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登记信息
收藏山东公共数据开放网2025-10-28 更新2024-03-04 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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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根据《山东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与职工接触和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职工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提供机构:
潍坊市奎文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