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起火建築物10902.csv|建筑物火灾数据集|数据分类数据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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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別 桃園市十三個行政區,按建築物高度分_一層到五層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以基地地面以上樓層數之和計算建築物層數高度。,按建築物高度分_六層到十二層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以基地地面以上樓層數之和計算建築物層數高度。,按建築物高度分_十三層到十九層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以基地地面以上樓層數之和計算建築物層數高度。,按建築物高度分_二十層到二九層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以基地地面以上樓層數之和計算建築物層數高度。,按建築物高度分_三十層以上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以基地地面以上樓層數之和計算建築物層數高度。,按起火建築物類別分_獨立住宅 為單獨住戶且自基地以上無分隔使用之房舍_俗稱透天厝。,按起火建築物類別分_集合住宅 為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3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按起火建築物類別分_辦公建築 指政府機關或供商談_接洽_處理一般事務之辦公室。,按起火建築物類別分_商業建築 供商業交易_陳列展售_娛樂_餐飲_消費之場所。,按起火建築物類別分_複合建築 為1棟建築物中有供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編消防設計,第12條第1款至第4款各目所列用途2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按起火建築物類別分_倉庫 供儲存物品之場所。,按起火建築物類別分_工廠 製造_修理_包裝物品之場所。,按起火建築物類別分_寺廟 供宗教信徒聚會活動之場所。,按起火建築物類別分_其他 如公共集會_文教_醫療類場所。,按起火建築物火災時用途分_住宅 受災時實際使用之用途為住宅。,按起火建築物火災時用途分_營業場所 受災時實際使用之用途為營業場所。,按起火建築物火災時用途分_作業場所 受災時實際使用之用途為作業場所。,按起火建築物火災時用途分_倉庫 受災時實際使用之用途為倉庫。,按起火建築物火災時用途分_空屋或修建中 受災時實際使用之用途為空屋或修建中。,按起火建築物火災時用途分_公共設施 受災時實際使用之用途為公共設施。,按起火建築物火災時用途分_其他 受災時實際使用之用途為其他用途。
提供机构: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