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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1項購回土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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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政府资料开放平台
2025-12-12 更新
2024-03-07 收录
下载链接:
https://data.gov.tw/dataset/1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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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適用之地區至遲應於102年12月20日修正施行之日起2年內全數公告;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並得於公告之日起5年內申請購回。依前揭規定購回之土地自109年12月20日起已不再受理。
应用场景:
提供机构: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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