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物局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数据集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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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行使内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九条: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制定文物的保养、修缮计划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方案;并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级别,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报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制定保护计划、方案或者未将保护计划、方案备案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市级文物部门备案。
提供机构:
市文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