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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数据集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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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2024-03-01 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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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data.beijing.gov.cn/zyml/ajg/snw/342310552bae4ce4979a2e12f7a70f4f.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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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服务:
资源简介:
行使内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提供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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