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企业未取得开发经营权证明,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信息
收藏山东公共数据开放网2025-07-18 更新2024-03-04 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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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开发企业未取得开发经营权证明,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信息。设定依据: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2、《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11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发企业未取得开发经营权证明,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提供机构:
安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